7
今年是雷軍第四次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兩會,也是第四次在兩會上提出修訂《公司法》。從建議來看,這與他創業公司老板的身份高度契合。另外,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將利好于廣大的中國創業者。

圖片來源:第一財經
在雷軍的提案中,針對《公司法》他分別提了四點修訂意見:
一、允許人力資本的自由約定;
二、全面開放優先股,允許股東權利自由約定 ;
三、解除股權比例約定的限制,允許股東自主約定股權比例 ;
四、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備案制,解除自由約定的程序限制 。
這些建議無疑都是雷軍在創業過程中的切身體會,關于第一點,他在三年前接受采訪時就舉過一個例子:“我是天使投資人,你有一個好的創業想法,我投100萬元,只要10%的股權,你出點子出技術,占股90%。這種做法聽起來沒什么問題,實際上卻很可能操作不了,因為注冊公司對‘注冊資本’有要求。”
資深律師方玲告訴雷鋒網編輯,雷軍口中的“要求”便是指在現行《公司法》中,對出資的方式限定為“能在會計上可以衡量價格的”(既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
因此,若想讓擁有人力資本的人持股,得讓股東以低價(如1元)轉讓股權給他。或像雷軍自己描述的那樣,“我投資100萬元,先給你90萬元,然后我拿10萬元,占股10%。”但這需要投資人去冒的風險是,“如果公司開張第二天便不做了,那100萬元就變成10萬元。”
正如雷軍和律師所說的那樣,由于沒有法律明文做后盾,很多商業行為便無法直接實現。所以在廣州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李修蛟看來:“雷軍提出的股權結構問題不只是考慮如何更有利于公司發展,更多是其提案所涉及到的靈活管理的問題。”
而在雷軍的提案中,李修蛟認為最值得關注的是“優先股”,因為“雖說法無禁止即自由,但公司法主要是針對市場主體本身立法。所以說沒有規定優先股,實際上就沒法設立優先股。”而如果投資人同樣采取一些“迂回手段”來實現的話,風險也是共存的。
根據《公司法》第187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可見,其中主要強調了兩點:債權優先于股權;剩余財產按出資(或股份)比例分配。并沒有表示“優先股應該優先受償”。這樣的話,“自由協定便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李修蛟表示。
實際上,關于優先股的問題,方玲和李修蛟均告訴雷鋒網編輯:“在2014年3月21,證監會就發布過一個《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但因為與《公司法》不配套,其實際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在雷軍的提案中,讓幾位律師均表示不解的是第三條和第四條。
一方面,現行《公司法》對“股東之間股權比例約定”是允許的。“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約定股東出資比例與股權享有比例不一致,這是公司股東內部的權利義務約定,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雷軍在提案中表示:“由于我國對公司設立和變更實行核準制,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接受工商局的備案和實質性審查。基于審核壓力,為了提高效率,很多工商機關要求企業使用簡單的標準模板,客觀上造成了公司章程修改的難度和低效率。實踐操作中大量存在不把股東權利的特別約定寫到公司章程中去情況,因此使得股東權利的特別約定出現瑕疵和法律風險。”
結合自身經驗,方玲告訴雷鋒網編輯:“在上海沒遇到過工商局要求使用章程模板的情況。這里面不涉及利益,也不涉及責任,工商局沒必要要求使用模板。”另外,“這是實際操作的問題,法律本來就是規定章程備案制。既然法律規定沒有問題,那么要求修改法律就沒有意義。”
因此,就整體而言,律師們雖然均肯定了雷軍的提案言之有物,但現實意義并不是很大。方玲更是調侃道:“如果他提議上市制度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那就影響大了。”因為在美國,公司上市被認為是應該由投資者自己去考察的,所以公司只需提交各種規定的資料,不需要被實際審核公司的具體內容。
而在國內,政府整體上是以一種家長的姿態,認為大眾是小孩,對小孩的能力不信任,所以就自己攬大權為大眾做決定。當然,“權力越大,權力尋租和牟利的空間也就更大”方玲補充道。
回到最初的問題:為何雷軍要對修訂《公司法》一事如此執著呢?律師們顯然無法給出答案。不過這倒讓雷鋒網編輯想起某小米生態鏈公司創始人曾提過的一個問題:“既然去美國上市有諸多不便,那為什么互聯網公司還都要往那跑呢?”結合最近雷軍首度松口,表示小米不排斥IPO,這似乎讓人明白了什么。
雷峰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情見轉載須知。